2007年11月28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四版:看法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法治”可以被量化吗?一个地区的法治化水平可以像股票指数一样被准确衡量吗?
量化评估给了法治一杆标尺

  【核心提示】社会的法治化水平有多高?杭州市余杭区为它找到了一把看得见摸得着的“标尺”。近日,这套耗时一年,邀请国内、省内数十名专家学者共同制定出的法治量化评估体系终于出炉,并接受学者们的进一步论证。
  余杭区委副书记戚建国说,量化评估体系有助于建设“生活品质新余杭”,构建稳定、和谐法治化的社会环境。专家则认为,这一举措开了地方法治模式的先河,标志着余杭区的法治建设进入了“质”的提升期。本期《看法》特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对此进行探讨。

  本期嘉宾:
  浙江省司法厅厅长、浙江省法学会常务副会长  胡虎林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童兆洪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  李林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  孙笑侠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院长  张志铭

  话题一:开地方法治模式先河的评估体系
  【主持人】近年来法治理念已深入人心。但是,如何在总体上确定一种可以量化的方法来判断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治程度,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尚待探索。怎样让无形的理念变成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余杭在这方面进行了探索。请各位嘉宾谈谈,这个评估体系的价值和现实意义何在。
  李林  落实科学发展观要用“法治”的方式,而“法治”在中国没有现成的模式、现成的道路、现成的方式可使用,必须要尝试,要从国情出发,来探索、总结、实践,余杭建立法治量化评估体系就是实践和探索的第一块试验田。这不仅是一个局部的变革,也不仅是一个区的创举,而是在中国改革开放这样一个时代背景下,甚至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宏阔背景下,这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这样一个创新之举,它的意义无论怎么说都不为过。因此我觉得,我们有信心和余杭区委区政府的领导和全体市民,共同来实现这样一个目标。
  童兆洪  我国香港已在2005年开始建立法治指数来量度香港实行法治的情况,去年,世界银行也将法治指数作为国家无形资产重要组成部分。“法治量化”因其科学性正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采用。而余杭区作为一个县级行政单位,展开“法治量化”探索,在全省甚至是全国范围内都走在了前列,充分体现了改革创新的精神,非常富有时代特征。同时,也反映了一种国际趋势和潮流,是有前瞻性的举动。
  胡虎林  余杭的这个评估体系在结构上,涉及全区、区级机关、镇乡、街道和村、社区,在内容设置上,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各领域,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实践性、指导性和鲜明的余杭特色,特别是明确把镇乡、街道的法治建设纳入评估体系之中,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白。
  张志铭  余杭区出台法治量化评估体系不仅具有挑战性,也能够有效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
  余杭区的GDP是人均5000美元,全国百强县中排列第十五名,从硬件指标上来讲,余杭区在全国当然是名列前茅的。但是我们现在所讲的竞争力指标,实际上包括两方面,即软实力和硬实力。GDP是最能反映硬实力的,而在软实力中,法治是一个居于要害地位的指标。如果一个地区GDP列第十五位,要想进一步发展,可能会遭遇瓶颈,而这个瓶颈的突破口,就在软实力上,也就是制度建设,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法治。从这个意义上讲,余杭区的法治量化考核评价体系是非常具有战略性眼光的。

  话题二:怎样让“法治”从理论走进百姓生活?
  【主持人】如何将“法治”从理论转化为实践,转化为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这不仅是政府要解决的问题,也是老百姓在追求的生活方式。换句话说,就是我们应如何建设百姓满意的法治社会。请嘉宾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童兆洪  法治虽然属于价值层面的理念要求,比较抽象和原则,但这决不意味着法治是脱离人民生活、高高在上的奇思妙想和海市蜃楼,可望而不可及。相反,法治建设是人类的实践活动,法治的理念和精神要得到贯彻实施,就必然要转化为具体要求,最终体现在人类的实践活动中,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
  作为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法治建设必然可以通过各种社会因素加以反映,必然可以运用各种方式加以观察和研究。同样,对于法治建设的种种努力,人民群众自然也会有亲身感受和体验;对其所产生的成效,社会也会有客观的评价。因此,法治指标是完全可以量化的,应当具有可操作性。
  所以,通过构建一个评估体系,尽量将法治建设的各项目标细化和量化,充分考虑指标值的测量和数据收集工作的可行性以及指标的可靠性、灵敏性,将法治基本原理、制度、技术与余杭区的具体社会状况相结合,从而将法治从一个宏大的理论主题切换到鲜活的实践中去,是个有益的探索,也具有示范意义。
  李林  加强法治建设,为的是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然而,法治并不仅是一个抽象概念,一个理论口号,而是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要提高一个社会的法治化程度,除法律之外,还需要社会生活的多重甚至所有领域的健全而完善的制度紧密配合,必须从尊重人的权利自治开始。唯有如此,法治理念才能转化为一种具象的治理实践,一种鲜活的生活事实。
  余杭区的评估体系正是踏出了这实质性的一步,通过科学的规范设计,将法治指数和民生指数紧密相连,让法治成为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一种常态的治理方式,成为日常生活中人际交往规则的一部分,从而使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安定感和秩序感。从这个角度上说,它的实践意义远远大于理论意义。

  话题三:法治不仅是治国方式,更是百姓的生活方式
  【主持人】余杭的这个考核评估体系,不仅是令抽象的法治量化、具化了,也引起了我们对法治本身更深层次的思考。
  胡虎林  法治,既是一种治国理政的原则和方式,又是一个治国理政的方向和目标。我们制定并实施这样一个考核评估体系的过程,就是推进法治的一种方式,而考核评估体系中所设置的指标内容,则是法治的方向和目标。
  张志铭  对中国来说,法治不仅仅是一种提法、一种口号,而是一种非常实际的要求。从宏观上来讲,它就意味着社会要发生一个很大的变化,这是社会治理方式和生活方式的一种变化。我们以前讲“依法治国”,可能更多地强调的是一种治理方式,而从平常人的角度来看,它实际上意味着一种生活方式的变化。
  所以,法治不仅意味着国家治理方式要变化,还意味着领导人的工作方式要变化,意味着平常人的生活方式和交往方式都要发生变化。这些变化若用一个概念来表述,就是“法治化”。
  孙笑侠  我认为,法治有6个语境,在不同情况下,它的要义是不一样的。
  第一个语境是“依法治国”,这是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来提出的。第二个语境是指“依法办事”,这是一种办事原则。第三个语境是法治精神,比如我们经常说“这份文件不符合法治,那份文件符合法治”,这里的法治有一套自己的理念。第四个语境是一种秩序,法治是一种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第五个语境,法治是一种良好的生活方式,要让所有人感觉到守法是一件很愉快的事情。
  第六个语境是刚刚提出的,连教科书上都没有的,这就是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把法治作为一种执政方式。现在我们的干部考核中已经暗示或者预示着这样的考核标准,即作为执政党队伍中的一员,你是否有依法执政的习惯。我觉得这个语境很重要,是法治语境的最新变化。如果我们都能有这个意识的话,法治的推进就能更快一些。

  链接

  余杭法治量化考核评估体系摘要
  行政机关  无行政复议案件撤销、变更和行政诉讼败诉的案件,每变更一件扣1分,败诉一件扣2分(标准分:20分)。
  法院  案件执结率达90%以上,有效执结率达65%以上,执行标的额到位率达95%以上。每少一个百分点各扣1分(标准分:15分)。
  司法局  困难、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率达100%。每下降一个百分点扣2分(标准分:10分)。
  劳动保障  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标准分:10分)。
  教育  发现教育乱收费和违规办学被查处的,每例扣2分(标准分:20分)。
  环境保护  因监管不力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每例扣1分;事件处理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每例扣2分(标准分:10分)。
  工商  对发生虚假违法广告案件不及时组织依法查处的,每起扣2分(标准分: 10分)。

  他山之石
  量化“法治”

  法治(Rule of Law)是现代社会经常提及的一个话题,但一直以来,缺乏一种可以量化的方法,来判断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
  有鉴于此,美国律师协会(ABA)联合国际律师协会、泛美律师协会、泛太平洋律师协会等律师组织,发起了“世界正义工程”(the World Justice Project),计划于2008年7月3日至5日,在奥地利维也纳举办“世界正义论坛”(the World Justice Forum),号召各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做出长期承诺,一同促进“法治”在世界各个国家的施行。
  在该论坛上,会有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行业的500至700名领导人或专家出席,目的是厘清法治的观念,并提出“法治指数”(The Rule of Law Index),作为评估一个国家法治状况的体系。该指数最后敲定后,将以10个国家为对象试运行。
  “世界正义工程”规范了法治的4个基本原则:
  第一,法治是一个所有人、包括政府都受之约束的体系;
  第二,法治是以公正制定、公开、广泛被理解和稳定的法律为基础的体系;
  第三,法治具有强有力的、所有人都可以获取的执法渠道,能够公正地被执行;
  第四,法治体系拥有具备各方面知识的、胜任的、独立的、道德操行良好的律师和法官。
  值得注意的是,“法治指数”强调:衡量一个国家遵循法律的程度,不能只着眼于法律法规条文,还应关注实际的执行情况。指数要求检验现存的正式法律系统,并对存在于非正式法律系统中的问题给予告知;指数还将从现存的国际标准和准则中,采纳今后可以用以衡量各国法律系统的指标;被采纳的指标不求穷尽,而是力求搭建起描绘法治关键功能的框架。